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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松原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与尚永孝、王若震、王树信、于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尚永孝,王若震,王树信,于明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9号原告松原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裴洪伟,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尚永孝,男,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王若震,男,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王树信,男,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于明,男,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原告松原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尚永孝、王若震、王树信、于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本案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3月15日,原告与四被告分别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四被告于2008年3月20日前将位于松原市宁江区倪窑村的自有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原告拆除,作为补偿,原告向被告提供回迁房屋及安置补偿费用若干。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向四被告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四被告未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四被告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将位于松原市倪窑村的房屋(编号分别为D87、D87-1、D88、D88-1)腾空并交给原告。本院认为,四被告彼此无利害关系,原告与四被告分别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四个争议彼此独立,因此四被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中奥广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志忠代理审判员  孙恒斌人民陪审员  徐淑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秀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