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密行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与徐万峰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徐万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新密行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马卫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任国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万峰。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国土资罚(2013)43号处罚决定。2014年1月8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该案证据材料,发现存在明显违法和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的情况。2013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新密国土资罚(2013)43号处罚决定书。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另查明,新密国土资申移字(2013)第59号强制执行申请书无该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新密国土资罚(2013)43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不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尚超峰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