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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宾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施大琼诉莫明火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大琼,莫明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宾民初字第162号原告:施大琼。委托代理人:郭平,四川省宜宾县白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明火。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大琼与被告莫明火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大琼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自愿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施大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施大琼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严善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宏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