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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3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学义与高铁军、沈阳明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义,高铁军,沈阳明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4338号原告:张学义。被告:高铁军。被告:沈阳明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文贸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秉英。原告张学义诉被告高铁军、沈阳明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添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繁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张学义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冯 添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丽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