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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永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王燕红诉曹立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永民初字第46号原告��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