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鼎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周大姐、周德保、周天保、周三保、周爱珍与罗棚化、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姐,周德保,周天保,周三保,周爱珍,罗棚化,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鼎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周大姐,女,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德保,男,195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周天保,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原告周三保,男,195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周爱珍,女,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棚化,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西郊社区四组人民西路豪丽花苑小区3栋2楼。负责人叶明贵,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姐、周德保、周天保、周三保、周爱珍与被告罗棚化、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彪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