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衡水安润防腐管业有限公司与山西汾西香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桃北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衡水安润防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中华大街新华路交叉口泰一尚城2号楼16层。法定代表人李路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山西汾西香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岭底乡。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安润防腐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汾西香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山西汾西香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账户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