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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陈远近、陈传权与汪吉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近,陈传权,汪吉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大冶民初字第00240号原告陈远近,女,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陈传权,男,191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汪吉时,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远近、陈传权与被告汪吉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远近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诉原告陈远近、陈传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2751元,由原告陈远近、陈传权负担。审判员  郑文良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丰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