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行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3
案件名称
马安有卜与临夏市公安局、马敬忠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安有卜,临夏市公安局,马敬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行终字第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马安有卜,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马麦言(马安有卜之妻),1963年10月5日出生,回族。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夏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马如云,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一杰,临夏市公安局法制股副股长。委托代理人马晖勃,临夏市公安局法制股干部。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马敬忠,男,1949年5月25日出生,回族。上诉人马安有卜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临夏市人民法院(2013)临市法行初字1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安有卜以纠纷已经化解为由,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安有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安有卜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上诉人马安有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玲审 判 员 马世元代理审判员 苏小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祁宏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