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王某赡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56号申请人:王某。被申请人:路某。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路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作出(2013)临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路某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17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路某,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38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孝国审判员 郭宗威审判员 武光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珠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