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港商初字第12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江苏金猫典当行有限公司与连云港瑞多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恒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猫典当行有限公司,连云港瑞多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恒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丁继亮,傅冰,丁茹,东海县大花轿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港商初字第1203号原告江苏金猫典当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区墟沟镇海棠北路188号大陆桥国际商务大厦A区508、509室。法定代表人王博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中方,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广凤,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瑞多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锦屏路88号。法定代表人丁继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进,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恒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州区锦屏路88号。法定代表人丁继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庆军,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继亮。委托代理人孙庆军,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冰。被告丁茹。委托代理人孙庆军,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大花轿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幸福北路199号瓯龙世纪城东港湾7号楼合1-10室。法定代表人宋道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庆军,江苏尚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金猫典当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猫典当公司)与被告连云港瑞多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多木公司)、连云港恒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祥新公司)、丁继亮、傅冰、丁茹、连云港宏成机械有限公司、东海县大花轿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花轿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准予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宏成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广凤、被告连云港瑞多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进、被告连云港恒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丁继亮、丁茹、东海县大花轿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傅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猫典当公司诉称,2012年7月1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编号为2012年苏金猫典字第012号《典当合同》,约定由第一被告以第二被告所有的连房权证海字第××号房产向原告典当当金200万元,典当期限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2年9月11日止。同日,第二、三、四、五、六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担保函》,由第二、三、四、五、六被告对第一被告与原告的典当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范围为当金、利息、综合费、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等。2012年8月1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签订了《抵押合同》,由第二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海州区锦屏路88号连房权证(海字第××号)房产为第一被告提供担保抵押给原告,并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现当期已届满,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尚未偿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当金200万元及综合费用12万元;二、第一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2.88万元(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三、判令第一被告支付律师费32688元;四、判令第二、三、四、五、七被告对第一被告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七组证据:一、典当经营许可证,证明原告典当经营业务依法获得许可,具有经营权利。二、2012年7月11日典当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典当合同,双方就典当金额、期限、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当金、综合费用等,应当依法返还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三、抵押合同及房屋他项权证,证明原告与第1、2被告签订书面抵押合同,由第2被告将其房产为第1被告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第2被告明知系为第1被告的典当行为以其享有的房产作为当物,系授予第1被告对该房产的处分权,第1被告依法享有对该房产的处分权,抵押合同及抵押行为合法有效。四、担保函5份,证明原告与第2、3、4、5、6被告签订了担保函由2、3、4、5、6被告对第1被告与原告的典当合同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单位为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五、当票及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原告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当金。六、律师函及邮政EMS查验单,证明因被告违约,拒绝偿还原告当金及综合费用,原告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其寄送律师函,要求其偿还当金、综合费用及利息等,被告已经签收,但至今仍未偿还上述费用。七、委托代理合同,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费发票及银行进账单,证明因被告违约行为致原告委托律师依法提起诉讼,支付律师费32688元,根据原、被告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瑞多木公司辩称,典当���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是无效合同,综合费用已经预扣,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及计算期限较长,律师费没有依据,且已经归还了210000元当金。被告瑞多木公司为了证明其抗辩,向本院提供如下一组证据:支付21万元当金的银行票据三张,证明已经支付了21万元的当金。被告恒祥新公司、丁继亮、丁茹、大花轿公司辩称,典当合同为无效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傅冰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1日,金猫典当公司与瑞多木公司签订2012年苏金猫典字第012号《典当合同》,向金猫典当公司借款200万元整,并以门面房(连房产权证海字第××号)为当物,双方另行签订2012年苏金猫典抵字第012号抵押合同,双方约定典当期限为2个月,从2012年7月12日至2012年9月11日止,月综合费用标准为当金的1%,在当金发放时,乙方预收本次典当的全部综合费用,合计人民币肆万元整,合同项下的典当担保方式为房地产抵押,同时追加连云港瑞多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恒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丁继亮、傅冰、丁茹、连云港宏成机械有限公司、东海县大花轿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中载明,绝当的,乙方应在六个月内对绝当物采取处置措施,典当综合费计算至乙方债权全部收回之日;乙方在绝当后六个月内未对绝当物采取处置措施的,典当综合费仅计算至绝当后六个月,此后乙方无权收取综合费。同时,甲方还应根据绝当天数每日按照当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份《典当合同》还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做了其它约定。2012年8月1日,金猫典当公司(抵押权人)、恒祥新公司(抵押人)与瑞多木公司(当户)签订一份编号为2012年金猫典抵字第012号抵押合同,合同约定,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是房产,产权证号为连房权证海字第××号,抵押人为抵押权人与当户在2012年7月12日至2012年9月11日内签署的一系列典当合同项下的当金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抵押人担保的当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2012年8月2日,金猫典当公司与恒祥新公司就该抵押房产办理了编号为连房他证海字第11000234**号房屋他项权证。2012年7月11日,瑞多木公司、恒祥新公司、丁继亮、傅冰、丁茹、连云港宏成机械有限公司、大花轿公司分别向金猫典当公司出具编号为2012苏金猫典保字第012号-1、-2、-3、-4-1、-4-2、-5担保函,该五份担保函中约定,鉴于金猫典当公司与瑞多木公司在2012年7月12日至2012年9月11日期间已经签署编号为2012苏金猫典字第012号典当合同,本人保证担保范围为上述期间内所发生的所有典当合同及相应当票(包括续当)项下的当金、利息、综合费用(包括绝当后至全部当金收回之日期间的综合费用、违约金及贵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及其他费用。保证担保的当金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贰佰万元。2012年7月12日、2012年8月3日,金猫典当公司向瑞多木公司分别出具两张典当金额分别为500000元、1500000元的当票,金猫典当公司在出具当票的同日通过中国银行连云港核电站支行分别转账500000元及1480000元(已扣除20000元综合费用)给瑞多木公司。2013年1月9日,金猫典当公司向瑞多木公司发律师函催要当金。2013年2月20日,瑞多木公司向金猫典当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本公司欠贵行当金200万及利息和综合费用已经逾期近四个月,由于本公司资金紧张一直未能偿还,深表歉意,因此本公司郑重承诺,1、于2013年3月28日前偿还所欠所有典当利息及费用,于2013年4月30日前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及费用。另查明,瑞多木公司与恒祥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丁继亮,两公司均为个人独资企业。又查明,金猫典当公司与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约定由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庭代理本案,并支付律师费32688元。上述事实,有《典当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函》、房屋他项权证、当票、转账凭证、承诺书、委托合同、律师费发票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被告瑞多木公司以恒祥新公司所有的房产作为当物抵押向原告借款,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出具的当票、双方所签订的典当合同,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当票及典当合同中约定了典当借款利率、综合费用的计算标准,被告未按期还款,应当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费及违约金。其中,《典当管理办法》对典当期限届满后当户未续当也未赎当的情况下综合费如何计算未作明确规定,结合当前民间短期融资市场的现状,为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典当期限届满后的综合费及违约金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确定的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计算,即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借款期限届满次日(2012年9月12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而金猫典当公司要求瑞多木公司支付典当期限届满后的综合费用及违约金,两项数额合计已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本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且根据被告恒祥新公司、丁继亮、傅冰、丁茹、大花轿公司出具的担保函,被告恒祥新公司、丁继亮、傅冰、丁茹、大花轿公司对金猫典当公司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对金猫典当公司要求被告恒祥新公司、丁继亮、傅冰、丁茹、大花轿公司对被告瑞多木公司的还款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典当合同还约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代理费),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应按约承担相应的代理费。对于被告关于因当物为第三人所有,因此主合同无效的抗辩,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27条第七项规定典当行不得收当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财产,可见,当物可以是当户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当物是由当户本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并没有实质性的分别,只要依据相应法律取得第三人同意即可,况且,本案的当物为恒祥新公司所有,其与当户瑞多木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且公司性质都为个人独资企业。因此,对被告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瑞多木公司关于其已经归还了210000元当金的抗辩,其提供的银行凭证上的收款人为程煜及董书玲,并非金猫典当公司,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程煜及董书玲为原告指令的打款人,故对被告瑞多木公司的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连云港瑞多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金猫典当行有限公司偿还当金200万元、典当期满后所欠综合费及违约金(自2012年7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2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二、被告连云港瑞多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江苏金猫典当行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2688元。三、连云港恒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丁继亮、傅冰、丁茹、东海县大花轿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对连云港瑞多木结构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还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52元、由六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六被告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852元,并将交款凭证一并交于本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张晓敏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俞 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