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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山商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泰安泰山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鲁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泰山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商初字第599号原告:泰安泰山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徐玉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永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朋,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鲁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羊流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瑞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占都,男,1956年出生,汉族,新泰羊流法律服务所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泰山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鲁东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泰山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0元,由原告泰安泰山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牛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