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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执字第0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吴松文与王春林、俞红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松文,王春林,俞红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天执字第00174-1号申请人:吴松文,开发商。委托代理人:纪世龙,天长市石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春林,开发商。被执行人:俞红香(曾用名余香),农民,系王春林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终字第010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王春林、俞红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春林、俞红香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春林、俞红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王春林、俞红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俞红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17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陈 岗审判员  沈 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庞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