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汉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龚云平与被告龚云峰、廖晓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云平,龚云峰,廖晓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汉民初字第137号原告:龚云平,男,生于1987年6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唐一权,宣汉县蒲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云峰,男,生于1978年1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个体建筑业,系原告龚云平之哥。被告:廖晓兰,女,生于1978年10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系被告龚云峰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云平与被告龚云峰、廖晓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云平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云平要求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龚云平负担。审判员 熊正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明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