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巴法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朱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巴法刑初字第000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工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3)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4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饮酒后,驾驶自己的渝A×××××2比亚迪小型轿车,搭载妻子从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道角金建村往巴南区鱼洞体育馆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鱼洞江丰路段违规调头时,被交通巡逻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朱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分别为193mg/100ml和175mg/100ml。2013年11月8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测,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6mg/100ml。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牟某、张某、朱某甲的证言;酒精呼气测试单;血液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朱某的供述;抓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量刑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朱某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朱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倪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