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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漳刑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江文联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江文联

案由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漳刑执字第274号罪犯江文联,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南靖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7日作出(2011)漳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文联犯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残疾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5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87000元(交34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1年9月5日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江文联自2011年9月5日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3年11月累计达标分12分,2012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考核汇总表、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江文联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文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5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鸿林审 判 员  温继峰代理审判员  陈燕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