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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张正学与张国华、张玉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正学,张国华,张玉凤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中民一终字第4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正学,男,1949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国华,男,1962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凤,女,1962年7月10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张正学因与被上诉人张国华、张玉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2013)江民一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江川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曹 燕审 判 员 荆 燕代理审判员 熊 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潇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