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枞民一初字第00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0100号原告:章某,男。委托代理人:宋运文,枞阳县横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女。委托代理人:刘翠平,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章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章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章某负担。审判员 吴利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