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执字第62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崔俊相与杨素芹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存款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郓执字第623-2号申请执行人崔俊相,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杨素芹,住郓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郓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素芹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素芹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素芹在郓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执行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素芹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丁卫东审判员 刘晓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京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