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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正阳大通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延庆县观澜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正阳大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县观澜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

案由

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00193号原告北京正阳大通投资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北路10号1号楼1层商业08,注册号:110105013783363。法定代表人陈仲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升,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延庆县观澜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妫水北街33号观澜国际公寓。负责人陈国刚,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殿琴,女,1988年2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正阳大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延庆县观澜国际公寓业主委员会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月16日,原告以原被告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正阳大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千八百四十二元,由原告北京正阳大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杜文利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馨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