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行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浩、王翠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浩,王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高行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正阳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占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浩。被执行人王翠。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做出(2014)高行执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浩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浩名下所有的银行存款48165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审 判 员 李志勇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