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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法行非审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廖世海,韩远志等土地行政处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廖世海,韩远志,廖锡名,廖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铜法行非审字第00002号申请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733960252,所在地址铜梁县巴川街道办事处河湾36号。法定代表人罗天琼,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汪从奇,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陈祖本,男,铜梁县蒲吕镇人民政府拆迁办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廖世海。被执行人��远志。被执行人廖锡名。被执行人廖瑞。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廖世海、韩远志、廖锡名、廖瑞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本院依法拆除被执行人廖世海、韩远志、廖锡名、廖瑞位于铜梁县XX镇XX村XX居民小组的房屋347.88平方米,交出土地106.20平方米。本院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廖世海、韩远志、廖锡名、廖瑞送达了执行申请书副本及听证通知书,征求了其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意见并依职权于2014年1月6日组成合议庭公开举行了听证。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罗天琼的委托代理人汪从奇、陈祖本,被执行人廖世海、韩远志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铜梁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世海、韩远志、廖锡名、廖瑞的土地行政处理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适格;且申请人的申请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申请执行案,经审查合法,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振华代理审判员  耿凌燕代理审判员  晏 恒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