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海法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郑玉明与陈惠玉其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玉明,陈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郑玉明,女,195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经常居住地广州市海珠区聚德路189号301房。被执行人:陈惠玉,女,193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惠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惠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部分的款项(具体银行名称、帐号、金额详见本院协助扣划通知书)。代理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浩枫(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