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初字第454号原告于某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呼燕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