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辉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辉南县样子哨镇常兴堡村村民委员会与张洪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辉南县样子哨镇常兴堡村村民委员会,张洪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辉民初字第43号原告辉南县样子哨镇常兴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法定代表人:贺传江。被告张洪辉,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辉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辉南县样子哨镇常兴堡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洪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辉南县样子哨镇常兴堡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75.00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辉南县样子哨镇常兴堡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孙利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