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利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宫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利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宫某,男,汉族。被告安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宫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宫某、被告安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宫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慧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