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执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江舟与被执行人王四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810号申请执行人张江舟。被执行人王四红。申请执行人张江舟与被执行人王四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王四红至今未按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3)望民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四红银行存款6.6万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基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