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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民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西安经诚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经诚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张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0635号原告西安经诚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梁宏仓,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昂,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冬,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经诚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经诚道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经诚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