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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洪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关于符某某与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田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438号原告符某某,男,生于1968年7月25日,汉族,射洪县人。被告田某,男,生于1973年5月17日,汉族,射洪县人。原告符某某与被告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符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符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小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