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射洪民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关于符某某与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某,田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洪民初字第438号原告符某某,男,生于1968年7月25日,汉族,射洪县人。被告田某,男,生于1973年5月17日,汉族,射洪县人。原告符某某与被告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符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符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符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小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