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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江苏银河工贸有限公司与袁桂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河工贸有限公司,袁桂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0007号原告江苏银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丰市区南翔路1号。法定代表人花如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连成,江苏衡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桂芳,女,汉族。本院在原告江苏银河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工贸公司)与被告袁桂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河工贸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河工贸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河工贸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河工贸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