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高光松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光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905号罪犯高光松,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1日作出(2004)郑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光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9日作出(2004)豫法刑一复字第019号刑事裁定,核准执行。罪犯高光松在执行期间,2006年6月2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9年1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5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高光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高光松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被告人高光松与被害人李某系同村村民,二人配偶均亡后,李某经常叫高光松到其家帮忙,2003年6月高得知李还同别人有不正当关系时,即对李怀恨在心。同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高光松到李某家乘李不备,将李按入水缸,致李溺水死亡。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光松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0月21日、2013年3月22日共表扬2次;2011年5月22日、2012年10月20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光松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光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至2024年7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 信审判员 李彦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