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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94号原告黄某某,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杨某某,女,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