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民初字第294号原告黄某某,男,1986年12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杨某某,女,1986年12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成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 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