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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5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叶宏与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宏,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5157号原告叶宏,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赵志强,福建联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泉州市德化县隆中小区3幢2层。法定代表人张双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宏与被告泉州金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就本案诉讼请求事项的权利义务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叶宏负担。审判员  白荣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佩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