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陈为与龙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为,龙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363号申请人陈为,男,1954年7月17日生,汉族。申请人龙丹,女,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为与申请人龙丹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龙丹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龙丹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龙丹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文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小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