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商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葛敬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葛敬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诸商初字第82号原告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东首。法定代表人王金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延波。被告葛敬波。本院在审理原告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葛敬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诸城外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金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红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