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三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上海广捷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广捷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三初字第82号原告:上海广捷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370。法定代表人:顾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伟,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武安市上洛阳村北。法定代表人:张同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德磊。委托代理人:许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广捷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广捷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广捷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广捷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210元,减半收取为39605元,由原告上海广捷机械设备成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盖自然代理审判员 赵玉剑代理审判员 聂亚磊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晓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