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新法执字第21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鹤山市俊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冯佳强、冯杰强、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杏琼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鹤山市俊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冯佳强,冯杰强,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杏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执字第2172-1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陈燕旭,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鹤山市俊鸿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冯佳强。被执行人冯佳强,男,汉族,香港居民,现常住鹤山市。被执行人冯杰强,男,汉族,住鹤山市沙坪镇。被执行人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冯杏琼。被执行人冯杏琼,女,汉族,住鹤山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江门市中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山市俊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冯佳强、冯杰强、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杏琼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江新法民二初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鹤山市俊鸿房地产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担保代偿款636.4万元及支付利息损失(以636.4万元为本金,按日0.66‰计算,从2012年9月10日起计至本判决规定清偿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61348元及本案执行费,冯佳强、冯杰强、鹤山市俊鸿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冯杏琼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工商管理局、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法执字第21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学明审判员 梁庭超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剑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