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伊少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李振党拐卖儿童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党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伊少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振党,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13年8月16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拐卖儿童犯罪,于2013年9月18日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伊川县看守所。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以伊检刑诉(2013)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振党犯拐卖儿童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栋、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振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振党于2012年通过网聊认识程某某并在见面后同居,2013年5月24日,程某某在伊川县中医院生下一个男孩,李振党以抚养不起为由,于2013年6月20日晚上经李某某介绍,以6万元的价格将未满月的孩子卖给洁泊寨村刘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振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李振党供述;2、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程某某陈述;4、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报案材料、新生儿记录单、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党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拐卖儿童罪,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振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振党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8年8月15��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申晓君审 判 员 张学艺人民陪审员 李少卿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