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周宁县人。委托代理人杨顺金、邓润源,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甲,男,汉族,福安市人。被告陈某乙,女,汉族,福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罗文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巧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