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青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吴冬杰与程斌、陈灵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冬杰,程斌,陈灵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青商初字第71号原告:吴冬杰。委托代理人:董利湖、吴梦梦。被告:程斌。被告:陈灵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冬杰诉被告程斌、陈灵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冬杰于2014年1月16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斌、陈灵晓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冬杰撤回对被告程斌、陈灵晓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650元,减半收取18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吴冬杰负担。审 判 长 周菲菲代理审判员 刘瑾璐人民陪审员 周建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叶 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