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嵊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嵊州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南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嵊州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南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民初字第81号原告:嵊州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文化新村物业楼。法定代表人:丁乐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波,系原告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良,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谢南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嵊州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南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嵊州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嵊州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嵊州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舒肖玲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