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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民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文与被告圆瑞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文,太原市圆瑞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503号原告王占文。被告太原市圆瑞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瑞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少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文与被告圆瑞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占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00元,减半收取10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