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文法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陶红友申请执行安阳市森源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红友,安阳市森源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文法执字第124号申请人陶红友,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安阳市森源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东头永泰小区1排9号。申请执行人陶红友与被执行人安阳市森源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13)文民一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工资6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法定执行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安阳市森源装饰有限公司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孔 希审判员 常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文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