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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刑初字第00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诉苏某,郭某甲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郭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宋体黑体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张刑初字第0081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7年7月13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1年11月5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1月22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1月16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被告人郭某甲,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6年12月1日因赌博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08年3月14日因赌博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5月22日因吸毒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11年6月28日因赌博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2011年11月5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被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羁押,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12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1月16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郭某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楠楠、被告人苏某、郭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苏某、郭某甲经预谋,在张家港市金港镇大圩埭新村14号底楼东南角房间,纠集王某乙、王某丙、柳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使用麻将牌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人民币9000元。案发后,扣押人民币9000元,现暂存于张家港市公安局港区派出所。2013年11月29日,被告人苏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扣押作案工具意见箱1个、麻将牌40只、骰子2只,现暂存于本院。以上事实,被告人苏某、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柳某、王某丙、王某丁、张某、杜某、范某、彭某、王某戊、姜某、朱某、洪某、王某己、郭某乙、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案件查破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苏某、郭某甲的供述、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郭某甲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某、郭某甲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苏某犯罪后自首、被告人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郭某甲均有劣迹,均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苏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郭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6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作案工具意见箱1个、麻将牌40只、骰子2只,予以没收。四、非法所得款人民币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丽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