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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宋瑞明与宋昆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瑞明,宋昆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奎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宋瑞明。被执行人宋昆林。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奎民一初第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宋昆林银行存款×元。二、如无银行存款,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磊审 判 员  高 彬审 判 员  韩 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林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