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新法执字第25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东大包装有限公司与江门市圣陶坊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圣陶坊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东大包装有限公司,江门市圣陶坊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圣陶坊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新法执字第255-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东大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何志华。被执行人:江门市圣陶坊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李献忠。被执行人:佛山市圣陶坊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石湾张槎大江。法定代表人:陈浩炽。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东大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门市圣陶坊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圣陶坊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新法民二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门市圣陶坊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圣陶坊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394663.66元给申请人,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8192元。但因被执行人江门市圣陶坊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圣陶坊陶瓷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到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房产管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门市圣陶坊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圣陶坊陶瓷有限公司有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门市圣陶坊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圣陶坊陶瓷有限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法执字第2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学明审判员 李毅明审判员 梁庭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