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廷泉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廷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808号罪犯刘廷泉,又名刘四,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9日作出(2011)浚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廷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刘廷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刘廷泉自2011年4月14日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9年秋天、2010年7月,被告人刘廷泉两次翻墙进入本村王某家,采取用烟头烫被害人王某胳膊和胸部等暴力、威胁等手段将王某强奸,并有两次强奸未遂。2010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刘廷泉再次翻墙进入被害人王某家欲又对王某实施强奸,被其丈夫当场抓住。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廷泉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月20日表扬1次;2012年6月20日记功1次。系××犯犯。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病残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廷泉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廷泉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0年7月25日起至2019年1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李彦海审判员 李 信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秋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