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斌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717号罪犯马斌,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9日作出(2010)郑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斌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提出对罪犯马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马斌自2011年5月19日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10年3月23日和4月10日,被告人马斌伙同王献杰等人预谋,分别在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小李庄村和本乡郑尉路将被害人王某、宋某、王某挟持至树林中,对三人实施了轮奸并抢劫现金物品价值800余元,共作案2起。同时认定为主犯。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斌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9月20日、2013年11月20日共表扬2次;2012年4月20日、2013年6月20日共记功2次;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斌自入狱服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琦审判员 谢田霞审判员 李景昌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