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埇民一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孙言芳与马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言芳,马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0953号原告:孙言芳,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马胡,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言芳诉被告马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言芳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言芳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