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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埇民一初字第009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孙言芳与马胡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言芳,马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埇民一初字第00953号原告:孙言芳,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马胡,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言芳诉被告马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言芳于2014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言芳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 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