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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从化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廖子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化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廖子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房初字第117号原告:从化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职务经理。被告:廖子华,男,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原告从化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子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从化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化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化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从化市嘉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 环二0一四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智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